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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如何赔偿,学校是否有责任?

2022-10-06
1、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日常生活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缺乏辨识或完全没有辨识与认知能力。这就需要对其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帮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之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2、如果未成年人的损害发生地点,位于学校的责任范围区域之内,且处于上学的时间或课间休息的期间,学校对此负有过错的情形下,鉴于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除了教育义务之外的监护义务,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应当与学校未尽到相关责任所导致,学校或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未尽义务相适应的赔偿责任。3、如果未成年人的损害发生地点,虽然位于学校的责任范围区域之内,但是并非出于上学期间或课间休息期间,而是学生家长在假日带学生来学校玩,或假日学生家长未尽到教育、监护义务,致使学生自行来学校玩,并受到损害,此种情形下,学校对于学生的损害应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的损害,应当系家长在假期未尽到监护义务所导致,由学生家长自行承担。4、如果未成年人的损害发生地点,虽然位于学校的责任范围区域之内,但是是第三人在学校的范围区域内对其侵权所导致的,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条、14条、18条、106条、119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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