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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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员在安全生产事故中遭人身损害,由雇员与雇主根据各自的过错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来赔偿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等费用;雇员也可以要求雇主补偿,而雇主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安全生产事故中遭人身损害的,若雇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失。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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