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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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但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安全出产法规则的从业人员的责任包括: 1、自律遵规的责任。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出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作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出产知识的责任,要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出产知识,提高安全出产技术,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风险陈述责任,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许其他不安全要素时,应当当即向现场安全出产管理人员或许本单位负责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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