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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特殊工种具有哪些特殊的劳动关系

2022-11-13 14: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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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3 回复

专业分析:

1、特殊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2、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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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特殊工种包括下列工作: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作。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国家和单位要实施特别的保护。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法律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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