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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工种的劳动关系

2022-11-13 10: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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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3 回复

专业分析:

1、特殊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2、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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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不能认定劳动关系,退休人员一般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特殊工种退休人员返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可以签订返聘协议,建立劳务关系。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不能认定劳动关系。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丧失劳动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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