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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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且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每月向其支付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但最多只能支付十一个月的每月双倍工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就需要及时与劳动者签约,否则就需要承担上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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