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除了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内安排职工休假;其余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未安排当年度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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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此次春节假期延长是国务院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特殊假期。该假期不能抵扣年假,也无需后续用工作日返还给单位。
带薪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安排,属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带薪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能跨年度。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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