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三)执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四)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六)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九)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的pos机等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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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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