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和配件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车辆,保证维修质量,做好维修记录;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竣工出厂时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当签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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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都应履行相应的先合同义务,劳动者在应聘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同样,劳动者自身也应积极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应聘信息应当真实,不得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不得捏造学历、工作经验等不实信息。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学历技能、相关亲友是否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类似的行业等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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