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和配件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车辆,保证维修质量,做好维修记录;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竣工出厂时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当签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针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安全保障的义务;产品介绍、使用说明及明码标价的义务;向消费者出示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义务; 接受消费者合理要求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格式条款的说明、告知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合法获取消费者信息、保护消费者隐私的义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