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的。 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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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用人单位安排在家加班的,享有补休或者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应由用人单位安排,经用人单位安排在家加班也是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加班情况依法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在家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补休和支付加班费。
加班没有加班费违法。用人单位应当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且支付加班费: 1、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 2、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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