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优势大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实施,可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在劳务派遣现象集中的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主体。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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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务派遣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 1、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当完善,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 2、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格; 3、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注意: 1、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2、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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