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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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通知工会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或者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立即通知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在非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通知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用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还需要支付赔偿金。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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