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给予警告、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一)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二)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的;(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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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理: 1、实施工程监理的,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2、工程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方法规定进行检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还应向相应的政府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监理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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