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养护、维修由其自行负责,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业主对其专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和共用物业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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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费新规定具体如下: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对物业的规定是由业主经过业主大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例如物业用房、房屋租赁等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由业主们共同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需要接受业主的监督,对于业主的疑问,要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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