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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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这份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先对股权来析产,等确定完是被继承人名下的或者被继承人个人的股权之后,才能确定是否继承,但是因为股权涉及到公司的利益,同时还要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对股权其他股东是否有权或者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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