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因此,民政部门除对涉及我国台湾地区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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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姻登记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出具借据时应注意的事项有:主体当清楚地表达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自然人为主体的当核对身份证上的姓名,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复制居民身份证号码;法人为主体的,应加盖公章;客体数量单位要明确,数量要用中文繁体字写,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要明确;内容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一式两份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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