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民政部下发的民函226号文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像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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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姻登记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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