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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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情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内;患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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