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4、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三次公告的报样;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 7、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8、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 10、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11、《指定(委托)书》; 12、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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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3)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4)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5)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9)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纸样; (10)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3)其他有关文件。 公司分立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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