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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至四)字案号及行贿罪)司法解释

2022-03-03 19: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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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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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二中刑终字第19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5,男, 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县。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政治部看守所。辩护人刘大来,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琳琳,武警北京指挥学院教研部讲师,系上诉人张×5之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羁押,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于安文,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大×,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船巷25号。诉讼代表人陈卫,大×副总经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5犯介绍贿赂罪、原审被告单位大×、原审被告人苏×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5、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5、苏×,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书面审查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2009年4月,被告单位大×与辽宁省军区大连第四干休所合作,以部队的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共同开发建设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马兰河南头道沟“峦泉宇庭”楼盘。因该合作建房项目未经审批,2010年初第四干休所终止与大×合作。之后,大×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苏×为使楼盘能销售获利,经吉林省军区企业局原副局长张×5介绍、通过海军后勤部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张×1、原总参老干部服务管理局副局长邱×(另案处理)联系到保定离职干部休养所所长徐×、政治协理员孙×1(均另案处理)。6月18日,邱×、徐×、孙×1、苏×、张×5、张×1等人在保定见面时,徐×、孙×1以保定离职干部休养所的名义与大×签订《合作建房销售协议书》,并在该公司提供的690套售房手续上盖上保定离职干部休养所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徐×人名章,在房屋销售合同甲方经办人处签名。2010年六七月间,被告人苏×以汇款的方式给予保定离职干部休养所好处费人民币400万元,给予徐×好处费人民币60万元,给予孙×1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2010年7月9日,张×5将人民币120万元上缴大连市公安局。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张×5、苏×被抓获。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1(原海军后勤部房地产管理局局长)证言证明:2010年五六月,张×5介绍说大连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和辽宁省军区大连第四干休所合建军产楼盘,手续齐全,已接近封顶,但由于第四干休所之前出过一些楼盘的销售手续,怕上级不批准,需要换个部队干休所在房屋销售手续上盖章。他办不了,就将老干部局副局长邱×介绍给张×5。张×5向邱×介绍了项目,并称开发商可以给合作销售的部队干休所解决实际困难,邱×提出要回去商量。过了两天,张×5说邱×联系到保定干休所领导,打算带开发商去保定在售楼手续盖上章。他们几个到保定后,张×5说开发商一共能给1110万元,其中400万元给保定干休所作为合作费,其他710万元算是居间费。开发商苏×到保定后,邱×指派徐×安排人在苏×带来的售房手续上盖上干休所的公章。张×5让他提供账户,并说开发商要分两次打款。邱×把孙×1和徐×的账户交给他,并让邱×自己的钱打入徐×账户,他把家属王×的账户也写上,并标注了每个账户对应人的情况。不久张×5说第一笔钱打过来了,让他通知查收。又过了一段时间,张×5让他提供账户,他通知邱×,将几人账户告诉张×5。这两次打款,他一共得了好处费人民币235万元,邱×得了好处费人民币275万元,徐×得了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孙×1得了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2、证人邱×(总参军训部退休干部)证言证明:2010年6月10日左右,张×1说大连广×公司合作的“峦泉宇庭”项目手续齐全,楼盘基本建完,要找个部队干休所合作销售,如果合作成功可以给干休所400万元,给干休所所长、政委各100万元,个人也能得到一部分好处。他提出将项目给保定干休所做,因为他分管保定干休所时知道所里很穷,所长徐×、政委孙×1也很熟悉。当天张×5给他打电话简单说了一下。6月15日左右,张×1约他,后在鹰翔宾馆,张×1、张×5都在,张×1说他和张×1负责项目协调可以各得175万元,干休所400万元,所长、政委各得100万元。张×5说钱是苏×给张×5的居间费,双方有居间合同。6月16日,张×1让他约徐×。他打电话给徐×介绍了情况,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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