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侵犯你们的采光权起诉解决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采光权的解释,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通过《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若在借贷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就不得再主张偿还利息了。对于年利率,该司法解释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