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对采光权纠纷的规定及相关案例 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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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区分文理科,采取新高考“3+1+2”模式,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采用“专业(类)+学校”招生录取方式,考生填报志愿时要根据高校对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准确报考。2021年河北省高考志愿填报由以“学校”为单位,变为以“专业(类)+学校”为单位,即1个“专业(类)+学校”为1个志愿,不再设专业服从调剂选项。普通类每次最多可填报96个志愿,艺术类、体育类每次最多可填报70个志愿。
首先,从2011年开始,以下将不再进行增加分值,第一,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第二,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获得一等奖的学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取得前六名的学生、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的学生、获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学生;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考生、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初检合格的考生;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的对口考生、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其次,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以及具体分值如下:第一,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的,增加10分投档;第二,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专项测试认定合格的,增加10分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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