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已归还借款部分,扣除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应当抵充借款本金。 借款案件中,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可以一并在借条上约定优先偿还本金。如果未约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的,视为优先偿还利息,后付本金。
针对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怎么判,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民间借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房屋抵押物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刑标准是:看民间借贷中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贷款人是提供借款的人,其对抵押物只享有优先受偿权;贷款人擅自出售抵押物的,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起诉后,由法院判决。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