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已归还借款部分,扣除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应当抵充借款本金。 借款案件中,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可以一并在借条上约定优先偿还本金。如果未约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的,视为优先偿还利息,后付本金。
针对民间借贷最高法院是怎么判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以24%和36%为界限,规定当借贷双方的利率低于24%时,人民法院支持借款人的支付利息请求。但是当借贷利率超过36%时,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36%的部分,但是不超过36%的部分可以要求出借人支付。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