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将垃圾装袋放到指定地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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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占道经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以下食品: 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3、现制乳制品; 4、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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