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相比于2009年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取消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这一表述。而这一表述曾被普遍解读为“流动商贩将合法化”,因为早前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或家庭要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经营场所、字号名称,否则不予核准登记。第二十九条规定意味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是否可以登记成为个体户,条例授权省级政府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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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 (二)场地内地面平整、坚实,水源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排水通畅,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 (三)城乡集贸市场的食品摊贩应当相对集中,按照食品类别合理布局,有与食品加工、销售相适应的室、亭、台、橱及防雨、防晒、防风沙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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