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记录在案;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责...
摆摊占道的处罚标准是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责令摊贩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罚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俗语云:民以食为天。然而,“无良老板”、“黑心商贩”的“任性妄为”,让市民们难以对食品安全产生信任。家住蒸湘区的王先生是一名普通企业职员,也是孩子的家长,他向记者反映:“小学校门口外的摊贩们,煎、油、炸、煮各类食物应有尽有,她们是否用的是地沟油?没有卫生许可资质的沿街贩卖如何才能规范、安全?食品安全监管为何对摊贩却毫无震慑作用,屡禁不止?”一连抛出多起疑问,王先生颇有些激动。其实,不止是王先生一人感到担忧,每位家长对于孩子的饮食安全都格外关心,却也格外担忧,管不住摊贩,就只能管住孩子的嘴,可家长并非能够时时看护,稍有不注意,孩子们就已被香味吸引,馋虫外露。记者带着家长们的疑惑,找到了衡阳县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议》,建议中,代表们罗列出了多项食品安全方面的“乱象”。米粉、豆腐类传统食品的加工,对生产技术、原料进购的要求低,让加工小作坊四处横生,生产、生活区域混淆不分,作坊馊臭难闻,卫生环境堪忧;加工简单、成本低廉的“小麻辣”类加工食品,见缝插针,出现在城区、学校、乡镇、摊点,这类“三无”食品是孩子们的“心头爱”,却也是对孩子们荼毒最深“危险品”;“潲水油”一直是食品安全方面最热门的名词之一,许多“潲水油”去向不明;一些“潲水油”加工企业的提炼技术过于简单,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等。代表们提出建议,加大对小作坊的政策扶持力度,采取招商引资或财政投入的方式,修建标准化的生产加工厂房,通过财政补贴、免收场地租赁费用等方式,将米粉、豆腐等生产经营户集中迁往加工厂房进行生产,加强对生产原料、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的源头管控;有针对性的对“小麻辣”类“三无”食品的整治和处置,加大对学校周边的商铺、街道巷尾的摊点、社区村组的南杂店等重点地段的管控和巡查,严肃打击处理;指导、帮助“潲水油”加工企业做好科学选址、技术改造和扩大产能等工作,由加工企业按划分区域定时收集,杜绝“潲水油”变身“食用油”的可能。近年来,我市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生产加工领域、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低劣食品依然见缝插针似的层出不穷,惩处力度不够是关键,屡禁不止是源头,希望有关部门加大管理力度,让“食无忧”不再是遥远的梦。食品科技网)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记录在案;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公布名单;停业整顿到期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最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3人已浏览
852人已浏览
508人已浏览
1,7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