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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报告及事前申报制度是怎样的呢?有什么规定?

2020-06-01 23: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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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02 回复

专业分析:

在现行投资制度中,日本没有明确对那些行业采取禁止、限制或鼓励的条文规定,只局限于对行业进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的区分。行业分类基于2002年3月7日日本总务省第139号告示《日本标准产业分类》。 外国投资者在对日进行直接投资时,须根据所选行业通过日本银行向日本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提交事后报告或事前申请报告,报表格式可通过互联网直接从财务省或日本银行的网页上下载、提交。 关于符合事后报告的行业,投资者须在投资行为发生后15天内提交报告,如外国投资者属于“非居民”个人或外国法人时,须由具有“居民”身份的代理人提交。事后报告书通常有以下种类:1.取得股票或股权报告书;2.转让股票或股权报告书;3.同意变更公司营业目的报告书;4.设置分公司报告书;5.变更分公司等种类或营业目的报告书;6.贷款报告书;7.取得公司债券报告书。 投资属于事前申报的行业时,投资者须在业务开始前3个月内提交申报,并且在日本银行受理后未经过30日不得从事业务活动,通常日本银行受理2周后就会告知结果。同样,报告的提交须通过具有“居民”身份的代理人办理。申报被受理后,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将召开由相关人士参加的审议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有可能发生要求变更投资内容或否决项目的情况。因项目本身原因,对项目的评审有可能最长延长5个月。已提交报告的外国投资者如所持股份、股票及债权债务发生变化,或分公司、营业所的设置突然中止,须在30日内仍然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提出报告书,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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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报告制度,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如实报告仅限于入伍和就业时,除此之外,行为人不再有此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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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报告制度,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应当向“有关单位”如实报告,有关单位是指具体负责接收自己参加工作、入伍的单位,至于具体向该单位的哪个部门,是向人事部门还是组织部门等,并不作要求。法律做此规定,主要是便于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情况,便于安置工作及对有关人员开展帮助和教育。告的内容是自己受过刑事处罚,并且要求如实报告。具体内容一般包括自己所犯的罪行,人民法院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罚期限,实际执行的期限,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减刑、假释等情形,是否在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实施新的犯罪而被法院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等等。至于具体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行为人负有此报告的义务,因此,如果有关单位主动问及,并详细询问了以上情况,则受刑人应当对此作出具体明确的回答;如果受刑人主动报告,而有关单位也未具体问及,则受刑人一般报告其实施了某种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了何种刑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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