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所规定的“税收”,是指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然而何谓欠税,需要根据时间性条件加以界定。简单来说,每一种税收都有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此时间之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自然无从欠税。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税法又规定了申报和缴纳期限。只有当申报和缴纳期限届满之后,如果纳税人仍然未能缴纳税款,才构成欠税。在税收征收管理实务中,当欠税的时间条件未能满足时,税务机关不能征收滞纳金,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多只能进行税收保全。然而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务人的主体资格面临终止,所有债务都必须彻底解决。因此,对于尚未完全成熟的税收,只要已经发生,就必须允许其申报。具体的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略微特殊的问题是,对于所得税等按年计算的税收,当债务人在年中被宣告破产时,税收是否应该申报,以及应该如何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据此,当企业在年中被宣告破产时,应以当年公历1月1日起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所得税款。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之间产生的税收,作为共益费用或破产费用,不必经过债权申报程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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