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是否符合一裁终局看你所述低最低工资标准及赔偿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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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最高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其他。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如果是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的,或者员工无过错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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