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根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论在中国的哪个城市,用人单位都不能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将其辞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不要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推向社会。 下面就是该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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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要看实际情况,如果是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女职工孕期也能被辞退;除劳动者过错外用人单位均不能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孕期的女职工能够依法自主地解除劳动合同,但除女职工存在过失性辞退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主动地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两倍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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