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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性质

2023-07-03 17: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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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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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有:1.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法人否认说;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4.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支配力;5.只能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诉请,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亦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1、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2、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 3、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 4、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 5、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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