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存在贷款如何分配承担的问题,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针对夫妻离婚贷款首付如何分配?,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父母付首付夫妻还贷款,离婚后分配方法如下: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另一方父母负责装修款,还贷由出资方父母负责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这样的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如果出资方能证明出资及还贷的依据,司法实践中,通常即便是有双方的名字,但也没出资一方也只能获得装修补偿而无法主张分割房产份额;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为女子购房,夫妻双方婚后还贷,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夫妻离婚房屋贷款分配方式如下: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双方还贷,以首付人名义登记的,双方未约定的,属于支付首付的登记方,补偿婚后一起还贷的另一方;婚前双方首付,婚后双方还贷,以一方名义登记的归登记人名义,除非未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时有出资行为;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还贷,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应当根据一方需要抚养子女实际情况判决哪一方居住使用。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