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前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必要措施。需遥全证据的情况有2种: (1)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 (2)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具体是指:证人生命垂危;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作用的物品极易腐败变质;易于灭失的痕迹。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一般应在起诉以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遥存数据的,一般应向有关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证据保全措施的对象主要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获取的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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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一)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如是复制件,须与原件核对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开户银行和帐号。起诉状上的原、被告名称,须与营业执照、合同章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体已变更、合并、关闭,需加以说明,并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所在地。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四)送货、提货、托运、运输、验收、发票等凭证。 (五)货款、工程款、运输费、保管费、租赁费、转让费、劳务费、酬金等结算凭证和有关财务帐目的复印件。
工程纠纷需要准备证据: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2.来往信件; 3.各种会议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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