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的,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提出离职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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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形,法律规定是没有赔偿的。因为员工主动辞职并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除非单位存在过错,如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自己的法定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的赔偿。而可以进行赔偿的法定情形还包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关于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故被辞职的赔偿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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