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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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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