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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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在我国,自行招标是项目招投标的形式之一,但是不能随意进行,而是要符合法律规定。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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