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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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被告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被告就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权退房屋。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的、不定期租赁的、房屋具有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均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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