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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合同法已经失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被《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取代,规定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而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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