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作出中止听证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需等待批准;(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听证,并将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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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可以进行听证。 这种情况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有如下情况: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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