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紧急保护措施的裁定后3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举行延长或撤销紧急保护裁定的听证。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三日将听证通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听证。 听证一律不公开进行。但是,经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均可由一、两位亲朋陪伴出庭。陪伴当事人出庭听证的亲朋有妨碍诉讼秩序的除外。 听证通知合法送达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但是,经核实受害人受到加害人胁迫或恐吓的除外。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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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有关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包括: 1、有关行使撤销权的时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一年内行使; 2、撤销权行使的范围需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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