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淫罪,是指女性为获取报酬而无选择地与其他男性进行以及提出或同意进行非法性交活动的行为。 2、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惩罚措施: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1、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4、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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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对象不同。介绍卖淫者主要为卖淫女服务,多表现为卖淫场所的老板、朋友、同伙,甚至是卖淫女的老公或者男朋友。介绍卖淫者与卖淫女建立了一种近似雇佣的较密切关系,并且有明确分工与合作,多数介绍卖淫者会以居间收入作为生活经济来源。 介绍嫖娼者主要为嫖客服务,多表现为嫖客的朋友、同事、工友等。其与嫖客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多数介绍嫖娼者与卖淫场所、卖淫女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2、隶属关系不同。介绍卖淫者与卖淫者之间有隶属关系,或雇佣、或配偶、或合作。有些甚至直接受控于卖淫女。而介绍嫖娼者与嫖客之间并没有建立直接的关系,或者关系较为松散。 3、是否获利不同。介绍卖淫者多数情况下,会在卖淫女处获利,有的甚至与卖淫女明确了分成比例,因此介绍卖淫行为具有获利性。而介绍嫖娼者多数情况下,并不获利或者获利比较少。主要从嫖客处获利。 4、行为性质不同。卖淫与嫖娼均为影响社会风化的行为。相较而言,卖淫行为属于“社会顽疾”,具有稳定性、经常性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相辅相成的,介绍卖淫行为也具有上述特点。而嫖娼行为,则具有偶发性,间接性等特点,相辅相成的,介绍嫖娼行为也具有上述特点。 5、虽为对合性概念,但彼此独立。即介绍卖淫与介绍嫖娼彼此独立,不彼此依赖、不彼此依存。介绍卖淫可独立完成,介绍嫖娼也可独立完成。不像行贿受贿,一方必须依赖另一方而存在。 6、处罚种类不同。介绍卖淫行为属于违法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刑事处罚。介绍嫖娼行为仅仅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情节轻重,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能给予刑事处罚。
'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男子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是指女子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男子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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