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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
1、嫖娼中间有金钱交易的,相对比较轻。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是没有金钱交易的,判罪很重,现如今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嫖娼罪。对卖淫嫖娼的行为按现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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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的,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2.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除了阿富汗、塞拉利昂、刚果民主共和国),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1、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2、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等。
[强迫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强迫妇女违筒自己的意志,以金钱交换为条件,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二者的关系:一、强迫卖淫是当事人以营利为目,强迫她人与第三者发生性行为。二、强奸,是强行与当事人自己发生性行为。三、如果以金钱交换为手段强行与自己发生性为应以强奸论处。四、如果先强迫当事人与自己发生性行为后,又强返卖淫的,是独立两个罪名,应数罪罚。对于处罚,请参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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