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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和卖淫有什么区别

2020-08-21 2,46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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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服务对象不同。介绍卖淫者主要为卖淫女服务,多表现为卖淫场所的老板、朋友、同伙,甚至是卖淫女的老公或者男朋友。介绍卖淫者与卖淫女建立了一种近似雇佣的较密切关系,并且有明确分工与合作,多数介绍卖淫者会以居间收入作为生活经济来源。 介绍嫖娼者主要为嫖客服务,多表现为嫖客的朋友、同事、工友等。其与嫖客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多数介绍嫖娼者与卖淫场所、卖淫女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2、隶属关系不同。介绍卖淫者与卖淫者之间有隶属关系,或雇佣、或配偶、或合作。有些甚至直接受控于卖淫女。而介绍嫖娼者与嫖客之间并没有建立直接的关系,或者关系较为松散。 3、是否获利不同。介绍卖淫者多数情况下,会在卖淫女处获利,有的甚至与卖淫女明确了分成比例,因此介绍卖淫行为具有获利性。而介绍嫖娼者多数情况下,并不获利或者获利比较少。主要从嫖客处获利。 4、行为性质不同。卖淫与嫖娼均为影响社会风化的行为。相较而言,卖淫行为属于“社会顽疾”,具有稳定性、经常性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相辅相成的,介绍卖淫行为也具有上述特点。而嫖娼行为,则具有偶发性,间接性等特点,相辅相成的,介绍嫖娼行为也具有上述特点。 5、虽为对合性概念,但彼此独立。即介绍卖淫与介绍嫖娼彼此独立,不彼此依赖、不彼此依存。介绍卖淫可独立完成,介绍嫖娼也可独立完成。不像行贿受贿,一方必须依赖另一方而存在。 6、处罚种类不同。介绍卖淫行为属于违法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刑事处罚。介绍嫖娼行为仅仅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情节轻重,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能给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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