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好,签订正式商品房合同时,因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条款差异不能达成一致,开发商应退还预付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关于面积确认及差异条款,你坚持的很正确,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中将“约定误差不得超过百分之三”为指引条款,目的在于约束开发商随意虚增面积,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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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实际测算面积确实是小于出售面积,超出双方认可的误差标准,应该多退少补。 2、如果出售方交付的房屋面积大大超过约定面积,购房方同意交付多出的面积价款的,可以调解让购房方交付多出面积的价款。如果购房方不同意交付价款的,应视为出卖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退款责任并承担房价利息和其他合理的损失。 3、如果出售方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应交付的面积,小于的面积在合理的幅度之内,应由出售方退回多收之房价款。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购房者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房人有权退房。买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百分之三以内的误差面积,由买房人掏钱补齐,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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