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同时组织法还规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可见,村民不仅有知情权还有监督权和制止权。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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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拥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办理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宣传宪法、法规;维护合法权益;开展文明建设活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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