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而未付给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下列情况不属于“拖欠工资”: (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正常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的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克扣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1至5倍的赔偿金。由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及其25%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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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有: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经劳动局通知后公司逾期仍不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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