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针对执行中的一般担保债权,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债权有担保执行生效的方式是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法律对债权应当申报的规定并没有排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申报同样视为放弃。
债权有担保的,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来实现债权;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担保物所得的价款来优先受偿。在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的价款部分归担保人所有,不足部分则由债务人承担。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