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委员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应区分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在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并未对劳动者所受伤害做出予以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停止执行,除非工伤认定书被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是中止执行。而在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对劳动者所受事故伤害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且用人单位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我们在此着重讨论的问题,也是工伤职工维权过程中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环节。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并不影响工伤职工,依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但在工伤职工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用人单位商谈工伤保险待遇不成的情况下,而进入劳动仲裁的程序后,则对工伤职工的维权带来极大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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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条件: 一是申请人主动要求撤销认定; 二是行政部门认为认定不合理,无论何种规定对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申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办法:单位应在职工受伤或者被依法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进行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由社保局依法及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申请的,则职工一方可在一年内向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劳动局及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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